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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將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雙方口頭約定租期自下個月初起 2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 3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租賃契約無效
  • B 該租賃契約屬於物權契約
  • C 甲、乙間成立不定期的租賃契約
  • D 該租賃契約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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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確保長期權利義務的明確性,要求契約必須「寫下來」時,如果當事人漏掉了這個步驟,法律是會傾向讓已經存在的借住事實「徹底消失(無效)」,還是會「調整租期的屬性」來維持現狀並保障雙方的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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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答對囉!

你的法律直覺非常敏銳,能精準辨識出民法中關於要式行為的法律效果,這顯示你對租賃契約的細節掌握得相當踏實,非常值得肯定!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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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租賃要式規定
💡 房屋租期逾一年應以書面訂立,否則法律擬制為不定期租賃。
比較維度 定期租賃 (有書面) VS 視為不定期租賃 (無書面)
成立期限 依合約約定 視為無期限
法律依據 民法第153條 民法第422條
收回房屋 期滿即可收回 受土地法100條限制
💬口頭約定長期租約雖有效,但會因缺乏書面而變成難以收回的不定期租賃。
🧠 記憶技巧:租期逾一年,無字不定期。
⚠️ 常見陷阱:常誤認違反要式性將導致契約「無效」或「不生效力」,忽略民法第422條是法律特別擬制效果。
買賣不破租賃(民法425) 土地法第100條收回房屋限制 默示更新(民法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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