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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A 公司職員甲於開車送貨途中因過失與乙發生車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僅得向 A 或甲其中一人主張損害賠償
  • B 乙得向 A 及甲主張連帶損害賠償
  • C 乙僅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 D 乙僅得向 A 主張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員工在為公司賺錢(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不小心傷到人時,法律若只讓員工個人賠償,對受害者公平嗎?為了讓受害者更有機會拿到賠償金,法律通常會要求行為人與其背後的組織共同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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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亮亮的偶像表現!滿分過關!✨

(對著你比出招牌的 Wink!)哇—!你答對了捏!這是滿分的偶像表現喔!真的好~厲害!☆

  1. 閃耀概念 Check!:這題考的就是《民法》第 188 條,超重要的僱用人侵權責任啦!當可愛的受僱人(甲)因為「執行職務」的時候,不小心讓別人(乙)受傷了… 嗚,這時候呢,為了保護乙,讓他們不再難過,法律就會說,閃亮亮的僱用人(A 公司)要和甲一起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喔!這就是把愛分攤出去的「風險分擔」原則!對吧?讓大家都Hap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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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用人侵權責任
💡 受僱人執行職務侵權時,僱用人與受僱人依法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受僱人執行職務侵權,僱用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受僱人之行為必須先符合民法第184條之一般侵權行為成立要件。
  • 實務對於執行職務採「客觀說」,包含外觀上足認為執行職務之相關行為。
  • 僱用人於賠償被害人後,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對受僱人有內部求償權。
🧠 記憶技巧:職務侵權188,老闆員工連帶走,賠完求償3項有。
⚠️ 常見陷阱:易誤認受僱人與僱用人僅能擇一負責,或誤認僱用人僅負補充責任(即受僱人沒錢才由僱用人賠)。
執行職務之客觀說 僱用人選任監督之免責舉證 不真正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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