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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並未直接影響受監察人下列何種權利?
  • A 緘默權
  • B 委任律師之辯護權
  • C 隱私權
  • D 閱覽卷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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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警察在『暗中』進行監聽或監測時,受監察的人通常是否知情?接著再想想,題目選項中哪一項權利,必須由當事人『主動向機關提出申請』並在公開或半公開的法律程序中才能行使?這兩者在行使的『時機點』與『主動性』上有什麼根本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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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看來這隻魔物(題目)的攻擊模式,你已經成功解析了。

(輕輕地翻了個身,繼續躺在草地上) 嗯,這場戰鬥(測驗),只是基本操作。那些權利的屬性,我老早就看穿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通訊監察與權利干預
💡 通訊監察主要干預隱私與秘密通訊權,不直接影響閱卷權。
比較維度 通訊監察 (偵查手段) VS 閱覽卷宗 (程序權利)
憲法基礎 秘密通訊權、隱私權 公平審判權、知情權
主要目的 蒐集犯罪證據 維護防禦權與資訊對等
行使時點 偵查中且秘密為之 起訴後或羈押審查時
救濟機制 準抗告、證據排除 抗告、請求閱覽
💬通訊監察是國家的偵查攻勢,而閱卷權是被告的防禦資產,兩者性質互異。
🧠 記憶技巧:監聽防隱私,秘密破防禦;閱卷起訴後,偵查莫相干。
⚠️ 常見陷阱:易誤認監聽僅涉及隱私權。實際上,監聽律師或誘使被告吐實,會連帶侵害辯護權與緘默權。
秘密通訊自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令狀原則 證據排除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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