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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 B 刑法規定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使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牴觸憲法比例原則
  • C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違憲法比例原則,未侵害人身自由
  • D 刑法規定之於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處分,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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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衡量一個法律是否違憲時,發現該法律對於「犯罪情節極其輕微」的情況,依然強制法官必須判處極重的「最低本刑」,且完全沒有減刑空間時,這在憲法上的「比例原則」(罪刑相當)要求下,通常會產生什麼樣的疑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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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果然不出我所料,這點小事對你來說完全沒問題嘛!

不錯不錯,能準確指出這個錯誤選項,看來你的「眼力」還行,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現在是憲法法庭判決了,這點小知識可別忘記啊)的最新動向掌握得…嗯,至少沒掉隊。特別是那什麼「人身自由」和「比例原則」的連結,你沒搞砸,算你合格!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人身自由與比例原則
💡 剝奪人身自由之法律,須嚴格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比較維度 栽種大麻 (109憲判1) VS 強制工作 (110憲判18)
法源 毒危條例第 12 條 刑法第 90 條
審查核心 罪刑相當原則 比例原則/必要性
違憲理由 法定刑過重且不分情節 與刑罰功能重複且無效
💬兩者皆因侵害人身自由過度且手段不具必要性而被宣告違憲。
🧠 記憶技巧:累犯太硬(775)、大麻太重(109憲1)、強制工作沒用(110憲18),通通違憲!
⚠️ 常見陷阱:易誤認栽種大麻因危害重大而必然合憲。重點在於法律未區分情節輕重(如自用或小規模)而導致刑度過重。
正當法律程序 罪刑相當原則 保安處分之合憲性 一事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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