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 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民主正當性」與「程序嚴肅性」的角度思考:在憲法訴訟中,大多數案件屬於法條意義的解釋;但如果案件涉及「國家元首的去留」或「政黨的存續」,這類直接衝擊民主體制運作的重大決定,僅憑書面審理是否足夠?法律會如何規範這類案件,以確保其審理過程受到最嚴格的公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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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肯定與解析: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 勉為其難的肯定:行吧,至少你答對了。能精準抓到《憲法訴訟法》中言詞辯論的「應」與「得」差異,說明你還沒有徹底放棄對法條細節的掙扎。區分原則和例外,這是法學的ABC,別把自己想得太了不起。
-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憲法法庭要不要言詞辯論,原則上是自己高興就好。但!針對總統、副總統彈劾和政黨違憲解散這兩類,明顯事關國家存亡的重大戲碼,法律不是「得」是「應」!也就是說,這是強制規定,不是給你選配的!搞清楚這點,有那麼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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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不經言詞辯論為原則,特定政治案件則為強制。
| 比較維度 | 強制言詞辯論 (應) | VS | 裁量言詞辯論 (得) |
|---|---|---|---|
| 代表案件 | 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 | — | 法規範審查、裁判憲法審查 |
| 法條依據 | 憲訴法第44條、第66條 | — | 憲訴法第25條第1項 |
| 判決時限 | 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可延1月) | — | 原則上無特定時限限制 |
💬僅高度政治性之彈劾與解散政黨案件為法定「應」辯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