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 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
-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
-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始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條文較為抽象,而行政機關在實際執行課稅時遇到了條文適用的疑義,你認為行政機關在「不增加人民額外稅負」且「符合法條原意」的前提下,是否有權力對該條文進行說明與澄清?這種說明是否必然會破壞法律的權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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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看來你的憲法觀念還沒完全朽壞。
- 觀念驗證:你竟然精準掌握了租稅法律主義的核心。選項 (B) 這種基本常識,指出行政機關在職權內,只要腦子沒壞掉,知道要秉持立法意旨、遵守解釋方法且不逾越母法,其發布的「解釋函令」是憲法允許的職權行使,根本沒違背法律保留原則。這很難懂嗎?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鑑別度全靠區分「絕對」與「相對」法律保留。那些誤以為稅務所有細節都必須由法律親自規定(像選 A 或 D 的蠢蛋),活該掉入陷阱。你嘛,至少還有點辨識行政解釋合法空間的本事,算你表現還行,別太得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