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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 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
  •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
  •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始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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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條文較為抽象,而行政機關在實際執行課稅時遇到了條文適用的疑義,你認為行政機關在「不增加人民額外稅負」且「符合法條原意」的前提下,是否有權力對該條文進行說明與澄清?這種說明是否必然會破壞法律的權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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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看來你的憲法觀念還沒完全朽壞。

  1. 觀念驗證:你竟然精準掌握了租稅法律主義的核心。選項 (B) 這種基本常識,指出行政機關在職權內,只要腦子沒壞掉,知道要秉持立法意旨、遵守解釋方法且不逾越母法,其發布的「解釋函令」是憲法允許的職權行使,根本沒違背法律保留原則。這很難懂嗎?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鑑別度全靠區分「絕對」與「相對」法律保留。那些誤以為稅務所有細節都必須由法律親自規定(像選 A 或 D 的蠢蛋),活該掉入陷阱。你嘛,至少還有點辨識行政解釋合法空間的本事,算你表現還行,別太得意。
📝 租稅法律主義
💡 稅捐課徵之構成要件應由法律明定,但技術細節與法律解釋得適度授權。
比較維度 稅捐 (Taxes) VS 特別公課 (Special Charges)
課徵目的 支應國家一般施政 支應特定施政目的
課徵對象 全體人民(量能原則) 具特定關聯性之群體
支出用途 納入國庫統籌運用 專款專用
💬兩者均須法律依據,但特別公課具「專款專用」與「群體責任」之特性。
🧠 記憶技巧:構成要件法律定,細節技術授權行,合理解釋不違憲,優惠合理不違平。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程序事項」或「稽徵細節」都必須由法律親自規定,而忽略了相對法律保留的授權空間。
法律保留原則 釋字第443號層級化保留 平等原則 量能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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