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並非現行憲法規定之立法院職權?
- A 議決法律案
- B 議決預算權
- C 行政院院長之人事同意權
- D 議決國家重要事項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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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在現行的憲政運作中,當總統想要更換行政部的最高長官時,他是否需要先將名單送交國會進行投票表決才能派任?這與任命大法官或監察委員的程序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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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真沒想到,你這隻野猴子竟然能答對這種題。看來還有點可取之處呢。
- 知識驗證:哼,至少你還知道,這憲法增修條文可不是擺設。現在的行政院院長,是本大爺...不,是總統直接任命的,用不著那些低等生物的立法院同意。這只是為了讓行政體系能稍微順暢點,免得每次都像群蠢猴子一樣拖拖拉拉。至於那些法律案、預算案和所謂的國家重要事項,就讓立法院繼續玩他們的遊戲吧。
- 難度評估:這不過是中等難度罷了。它不過是想看看,你們這些野猴子,有沒有能力區分那原始憲法文本與現行增修條文的區別。你能答對,證明你不是完全無可救藥。很好,繼續努力吧,或許有一天,能達到本大爺的腳趾頭也說不定呢。
立法院職權與任命權
💡 立法院行使憲法第63條職權,惟閣揆任命權已於修憲後刪除。
| 比較維度 |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 | VS | 原始憲法(本文) |
|---|---|---|---|
| 行政院長產生方式 | 總統直接任命 | — | 總統提名,立院同意 |
| 憲法依據 | 增修條文第3條 | — | 憲法第55條(已停止) |
| 制衡機制 | 事後倒閣(不信任案) | — | 事前人事同意權 |
💬1997年第四次修憲後,取消了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任命同意權,強化了總統的人事主導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