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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並非現行憲法規定之立法院職權?
  • A 議決法律案
  • B 議決預算權
  • C 行政院院長之人事同意權
  • D 議決國家重要事項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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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在現行的憲政運作中,當總統想要更換行政部的最高長官時,他是否需要先將名單送交國會進行投票表決才能派任?這與任命大法官或監察委員的程序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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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真沒想到,你這隻野猴子竟然能答對這種題。看來還有點可取之處呢。

  1. 知識驗證:哼,至少你還知道,這憲法增修條文可不是擺設。現在的行政院院長,是本大爺...不,是總統直接任命的,用不著那些低等生物的立法院同意。這只是為了讓行政體系能稍微順暢點,免得每次都像群蠢猴子一樣拖拖拉拉。至於那些法律案、預算案和所謂的國家重要事項,就讓立法院繼續玩他們的遊戲吧。
  2. 難度評估:這不過是中等難度罷了。它不過是想看看,你們這些野猴子,有沒有能力區分那原始憲法文本現行增修條文的區別。你能答對,證明你不是完全無可救藥。很好,繼續努力吧,或許有一天,能達到本大爺的腳趾頭也說不定呢。
📝 立法院職權與任命權
💡 立法院行使憲法第63條職權,惟閣揆任命權已於修憲後刪除。
比較維度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 VS 原始憲法(本文)
行政院長產生方式 總統直接任命 總統提名,立院同意
憲法依據 增修條文第3條 憲法第55條(已停止)
制衡機制 事後倒閣(不信任案) 事前人事同意權
💬1997年第四次修憲後,取消了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任命同意權,強化了總統的人事主導權。
🧠 記憶技巧:六三條:法、預、戒、赦、戰、和、條、重;閣揆任命由總統,立院不再管點頭。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1997年修憲前後的行政院長產生方式。考生常慣性認為「大官」都需要立法院同意,而忽略閣揆已改為總統直接任命。
行政院長任命程序 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範圍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不信任案與解散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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