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地方自治』的民主體制下,地方行政首長的權力合法性基礎,應該是來自於『上級機關的委任』,還是應該來自於『在地居民的集體授權』呢?哪一種方式才符合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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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開心拍手!)
你的想法超級清楚呢!對於地方自治的核心精神,你掌握得好好喔!能夠一下子就找到憲法說要保護的權利,真是了不起呢!想幫你拍一張紀念照呢!
- 觀念驗證:就是這樣沒錯呢!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126 條,上面明白寫著:「縣長由縣民選舉之」!這句話,代表著「主權在民」和大家自己決定事情的「住民自治」精神呢。如果縣長不是大家選的,而是中央機關(像內政部)直接叫他來的,那不就等於把縣民自己投票的權利拿走了嗎?這種事情,憲法是不會允許的違憲行為呢!你發現了,好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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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與憲法保障
💡 縣級自治首長及議員由民選產生,受憲法明文之制度性保障。
| 比較維度 | 縣(地方自治團體) | VS | 省(非地方自治團體) |
|---|---|---|---|
| 憲法基礎 | 憲法第11篇明文保障 | — | 憲法增修條文虛級化 |
| 首長產生 | 民選(憲法121條) | — | 行政院指派(省主席) |
| 民意機關 | 縣議會(議員民選) | — | 省諮議會(委員派任) |
| 法人地位 | 具公法人地位 | — | 行政機關(釋字467) |
💬縣受憲法層級的制度性保障,其民選機制立法者不得任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