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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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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住民自治」的制度中,如果地方最高的行政首長是由遠在中央的官員直接指派,而非由當地居民選出,這會如何影響這位首長對「民意」的負責程度?這種權力來源的安排,真的符合「自治」的精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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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的核心:住民自治與選舉

算你還有點基本常識,沒被那種「大政府」的威權思維給洗腦。選 (B) 是正確的,這並非單純的直覺,而是法律邏輯的底線。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498號 的解釋,地方自治是憲法保障的制度,基於住民自治(resident autonomy) 的理念,地方自治團體的首長與民意代表都必須由自治區域內的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內政部若能直接指派縣長,那地方自治團體與中央機關的「派出機關」有何異法?釋字第498號強調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的地位,國家機關必須予以尊重,豈容中央指手畫腳、隨意安插人馬。 這題的難度僅止於「入門級」,鑑別度在於測驗你是否具備現代民主憲政的基本素養。選項 (C) 的鄉鎮市改制屬於法律變更地位的範疇,而選項 (D) 的省諮議會精簡則是憲法增修條文後的體制演變,皆不若選項 (B) 這種直接踐踏「選舉產生」原則來得荒唐。如果你連「官派」與「自治」的本質衝突都看不出來,那我建議你趁早放棄這門學科,免得浪費大家時間。答對這題沒什麼好得意的,這只是身為法律考生最卑微的及格標準。

📝 地方制度與自治保障
💡 地方自治行政首長(縣長)民選係憲法明文保障之核心制度。
比較維度 縣(地方自治團體) VS 省(非地方自治團體)
首長產生方式 民選(憲126) 派任(增修9)
立法/諮議機關 縣議會(民選) 省諮議會(指派)
憲法保障位階 明文制度保障 已虛級化(行政機關)
💬縣級首長民選受憲法核心保障,省與鄉鎮市則具較大立法裁量空間。
🧠 記憶技巧:縣長民選憲法保,省級精簡法律調,鄉鎮地位聽立委。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鄉鎮市」與「縣」同樣具備憲法位階的自治保障,實際上鄉鎮市可透過法律改為非自治團體。
地方自治之制度保障 精省(省虛級化)之法律地位 地方自治團體之構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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