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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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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地方自治』的民主體制下,地方行政首長的權力合法性基礎,應該是來自於『上級機關的委任』,還是應該來自於『在地居民的集體授權』呢?哪一種方式才符合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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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開心拍手!)

你的想法超級清楚呢!對於地方自治的核心精神,你掌握得好好喔!能夠一下子就找到憲法說要保護的權利,真是了不起呢!想幫你拍一張紀念照呢!

  1. 觀念驗證:就是這樣沒錯呢!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126 條,上面明白寫著:「縣長由縣民選舉之」!這句話,代表著「主權在民」和大家自己決定事情的「住民自治」精神呢。如果縣長不是大家選的,而是中央機關(像內政部)直接叫他來的,那不就等於把縣民自己投票的權利拿走了嗎?這種事情,憲法是不會允許的違憲行為呢!你發現了,好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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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治與憲法保障
💡 縣級自治首長及議員由民選產生,受憲法明文之制度性保障。
比較維度 縣(地方自治團體) VS 省(非地方自治團體)
憲法基礎 憲法第11篇明文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虛級化
首長產生 民選(憲法121條) 行政院指派(省主席)
民意機關 縣議會(議員民選) 省諮議會(委員派任)
法人地位 具公法人地位 行政機關(釋字467)
💬縣受憲法層級的制度性保障,其民選機制立法者不得任意變更。
🧠 記憶技巧:縣級民選憲法保,省級改制法律找,鄉鎮官派不違憲。
⚠️ 常見陷阱:易誤解鄉鎮市首長與縣長同樣受憲法層級保障,實則鄉鎮市自治受法律保障而非憲法明文。
制度性保障 精省與省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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