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住民自治」的制度中,如果地方最高的行政首長是由遠在中央的官員直接指派,而非由當地居民選出,這會如何影響這位首長對「民意」的負責程度?這種權力來源的安排,真的符合「自治」的精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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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的核心:住民自治與選舉
算你還有點基本常識,沒被那種「大政府」的威權思維給洗腦。選 (B) 是正確的,這並非單純的直覺,而是法律邏輯的底線。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498號 的解釋,地方自治是憲法保障的制度,基於住民自治(resident autonomy) 的理念,地方自治團體的首長與民意代表都必須由自治區域內的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內政部若能直接指派縣長,那地方自治團體與中央機關的「派出機關」有何異法?釋字第498號強調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的地位,國家機關必須予以尊重,豈容中央指手畫腳、隨意安插人馬。 這題的難度僅止於「入門級」,鑑別度在於測驗你是否具備現代民主憲政的基本素養。選項 (C) 的鄉鎮市改制屬於法律變更地位的範疇,而選項 (D) 的省諮議會精簡則是憲法增修條文後的體制演變,皆不若選項 (B) 這種直接踐踏「選舉產生」原則來得荒唐。如果你連「官派」與「自治」的本質衝突都看不出來,那我建議你趁早放棄這門學科,免得浪費大家時間。答對這題沒什麼好得意的,這只是身為法律考生最卑微的及格標準。
地方制度與自治保障
💡 地方自治行政首長(縣長)民選係憲法明文保障之核心制度。
| 比較維度 | 縣(地方自治團體) | VS | 省(非地方自治團體) |
|---|---|---|---|
| 首長產生方式 | 民選(憲126) | — | 派任(增修9) |
| 立法/諮議機關 | 縣議會(民選) | — | 省諮議會(指派) |
| 憲法保障位階 | 明文制度保障 | — | 已虛級化(行政機關) |
💬縣級首長民選受憲法核心保障,省與鄉鎮市則具較大立法裁量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