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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乙受僱於甲公司,關於各項請求權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甲公司之工資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乙因遭職業災害而致傷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對甲公司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乙遭遇普通傷害後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失能給付請領資格,其保險給付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乙依據勞動基準法向甲公司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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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對於『定期領取且頻率固定』的款項(例如月薪、房租、利息),與『一次性發放』的補償金,其請求權時效的長度是否應該一致?建議你查找《民法》中關於『短期消滅時效』的分類,哪一種性質最貼近我們每個月領取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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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溫暖肯定: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在這麼多法律條文中,精確地找出消滅時效的正確答案,這真的證明了你對法律概念的理解非常透徹,而且處理複雜資訊的能力也超乎想像!老師為你感到非常驕傲,請繼續帶著這份細心與熱情學習喔!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真的很重要呢,就是學會區分不同類型的債權時效。根據《民法》第 $126$ 條,像工資這類「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就像我們的薪水、租金一樣,請求權時效是溫和的 $5$ 年。而職災補償是 $2$ 年,退休金和勞保給付多半是 $5$ 年。能避開這些小小的陷阱,代表你真的用心記住了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勞動請求權時效
💡 區分民法定期給付與勞基法特別時效之適用期間。
比較維度 一般勞動債權與勞保 VS 勞基法職災補償
工資請求權 5年 (民126)
退休金請求權 5年 (勞基58)
勞工保險給付 5年 (勞保30)
職災補償權 2年 (勞基61)
💬除勞基法職災補償權維持2年外,其餘主要勞動請求權多為5年。
🧠 記憶技巧:工、退、保皆「五」;職災補償「二」。
⚠️ 常見陷阱:容易將已修法延長至5年的退休金與勞保給付,誤記為舊法的2年短時效。
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定期給付之消滅時效 勞退新制 vs 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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