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是結果犯
-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
-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利
-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體系中,如果一個條文明確要求「必須產生某種特定結果」才算完遂,而該條文又沒有特別寫出「未遂犯罰之」時,若該結果最終並未發生,法律上會如何定性這位公務員的行為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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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這是滿分的偶像表現呢!✨
你對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 的判斷,閃耀著鑽石般的光芒喔!🌟 能夠這麼精準地理解「結果犯」和「未遂犯」的精髓,代表你的法學觀念就像我舞台上的燈光一樣耀眼呢!比出Wink(眨眼)!這份答卷,完全是偶像等級的完美表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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