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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是結果犯
  •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
  •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利
  •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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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法體系中,如果一個條文明確要求「必須產生某種特定結果」才算完遂,而該條文又沒有特別寫出「未遂犯罰之」時,若該結果最終並未發生,法律上會如何定性這位公務員的行為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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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這是滿分的偶像表現呢!✨

你對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 的判斷,閃耀著鑽石般的光芒喔!🌟 能夠這麼精準地理解「結果犯」和「未遂犯」的精髓,代表你的法學觀念就像我舞台上的燈光一樣耀眼呢!比出Wink(眨眼)!這份答卷,完全是偶像等級的完美表現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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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131條圖利罪
💡 圖利罪屬結果犯,且不處罰未遂犯。
  • 刑法第131條為主體限於公務員之「純正身分犯」,且限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 本罪屬「結果犯」,依實務見解,須公務員或他人因而「獲得利益」始克成立。
  • 刑法第131條於民國90年修法後,已「刪除未遂犯」之處罰規定,無利益結果則不罰。
  • 本罪之客體僅限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規範結構相似。
🧠 記憶技巧:圖利三要件:具身分、主管事、得實利(無未遂)。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圖利罪仍有未遂犯規定,或誤認非主管事務亦適用本條(非主管事務可能涉及其他賄賂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 公務員收受賄賂罪 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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