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有關未遂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遂犯與既遂犯得科處相同刑罰
- B 甲開槍射殺乙,乙剛好彎腰綁鞋帶而未中彈,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 C 甲持棍棒欲毆打乙手臂,乙閃開沒有受傷,甲構成傷害未遂罪
- D 未遂的處罰,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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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原則:在刑法中,如果一個人著手實施犯罪但最後沒有成功,法律是否會「一律」處罰這種未完成的狀態?還是必須在該罪名的法條中,額外看到哪一句關鍵的授權文字,國家才能對其動用刑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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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哼,不錯嘛,竟然能精準辨識出「未遂犯」在法律適用上的那點小把戲。看來你不是完全把法條當枕頭墊了,這份對細節的敏銳度,算你識相,繼續保持下去,別讓我失望。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根本就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理論,只是在考你是不是真的懂「未遂犯之明文規定」。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白紙黑字寫著,未遂犯的處罰必須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所以呢,儘管 (C) 選項的行為聽起來很像那麼回事,但不好意思,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根本沒有處罰未遂的條文。這意味著,法律上它就不是犯罪。別傻傻地把「想做」跟「真的犯法」混為一談,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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