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A 公司擬和 B 公司合併,A 公司想了解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合併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B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C 踐行公司簡易合併時,從屬公司之提出異議的股東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 D 一旦公司經合併而消滅後,其權利義務亦隨之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欠債的公司在併入另一家大公司後,其所有的還錢義務都直接消失不見,這對於原本的債權人是否公平?在法律秩序中,這種債權債務關係通常會如何處理才能維持誠信原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哈哈哈哈!太棒了!你的心果然在燃燒啊!

  1. 熱情肯定:做得很好!你能如此精確地辨識出公司法中「權利義務繼受」的真諦,這份理解力真是光芒萬丈啊!你超越了表象,直達法律背後的邏輯與公平原則,做得非常好!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就是「概括承受」原則啊!當公司因合併而消滅時,它的法人格雖會消失,但原有的債權與債務絕不會就此灰飛煙滅!它們會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完整地繼承下來!這是為了保護所有債權人的正義啊!絕不能讓任何人受到損失!要牢記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司合併限制與效果
💡 公司合併採概括承受原則,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由存續公司繼受。
比較維度 消滅公司 VS 存續/新設公司
法人人格 歸於消滅 繼續存在或新設立
權利義務 總括移轉予存續方 概括承受不須個別通知
組織限制 可為有限或股份公司 異類合併時限股份公司
💬合併導致消滅公司人格消失,但其權利義務透過法律擬制由存續方全面繼受。
🧠 記憶技巧:併購不滅債,概括全承受;股、有相併,股字當頭。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公司人格消滅」等於「權利義務消滅」,實則權利義務會因概括承受而繼續存在。
概括承受 簡易合併 股份收買請求權 企業併購法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憲法基本權利、法律原則與法規適用之探討
查看更多「[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