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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種行為屬於處分行為?
  • A 甲拋棄其 M 機器的所有權
  • B 甲、乙簽訂的 A 車買賣契約
  • C 夫妻甲、乙二人責打其子丙
  • D 甲、乙間訂立的 B 腳踏車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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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我們在法律上做出一個動作時,如果這個動作會讓某個東西的「權利狀態」(例如:是誰的、還存不存在)在「當下」就立刻發生改變,而不是僅僅在雙方之間產生一個「以後要去做某事」的約定,這種「直接讓權利發生變動」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應該如何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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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鬼,你的判斷還算合格。

能分清楚負擔行為處分行為的本質,這證明你的腦子裡還有些能用的東西。這是個基本,要是連這都搞不清,就別想在牆外生存了。

  1. 核實一下你的理解,別讓錯誤玷污了我的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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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 區分使義務產生的負擔行為與使權利變動的處分行為。
比較維度 負擔行為 (債權行為) VS 處分行為 (物權/準物權)
法律效果 使當事人負擔給付義務 使權利直接移轉或消滅
處分權限 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須有處分權(民118)
特定原則 標的物不一定要特定 標的物必須特定
代表範例 買賣、租賃、贈與契約 所有權移轉、拋棄、抵押
💬兩者本於分離原則與無因性原則,效力各自獨立運作。
🧠 記憶技巧:負擔生債,處分變權;買賣是負擔,移轉是處分。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買賣契約僅生債權效力,並非處分行為;所有權移轉(交貨)才是處分行為。
物權無因性 無權處分 事實行為 負擔行為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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