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種行為屬於處分行為?
- A 甲拋棄其 M 機器的所有權
- B 甲、乙簽訂的 A 車買賣契約
- C 夫妻甲、乙二人責打其子丙
- D 甲、乙間訂立的 B 腳踏車贈與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我們在法律上做出一個動作時,如果這個動作會讓某個東西的「權利狀態」(例如:是誰的、還存不存在)在「當下」就立刻發生改變,而不是僅僅在雙方之間產生一個「以後要去做某事」的約定,這種「直接讓權利發生變動」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應該如何分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小鬼,你的判斷還算合格。
能分清楚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的本質,這證明你的腦子裡還有些能用的東西。這是個基本,要是連這都搞不清,就別想在牆外生存了。
- 核實一下你的理解,別讓錯誤玷污了我的視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 區分使義務產生的負擔行為與使權利變動的處分行為。
| 比較維度 | 負擔行為 (債權行為) | VS | 處分行為 (物權/準物權) |
|---|---|---|---|
| 法律效果 | 使當事人負擔給付義務 | — | 使權利直接移轉或消滅 |
| 處分權限 | 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 — | 須有處分權(民118) |
| 特定原則 | 標的物不一定要特定 | — | 標的物必須特定 |
| 代表範例 | 買賣、租賃、贈與契約 | — | 所有權移轉、拋棄、抵押 |
💬兩者本於分離原則與無因性原則,效力各自獨立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