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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將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雙方口頭約定租期自下個月初起 2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 3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租賃契約無效
  • B 該租賃契約屬於物權契約
  • C 甲、乙間成立不定期的租賃契約
  • D 該租賃契約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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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確保權利義務明確,規定長期的不動產租賃必須具備「書面形式」,但當事人卻僅以「口頭」達成共識時,為了在「維持契約存在」與「處罰形式缺失」之間取得平衡,法律通常會如何調整這份契約中關於「時間限制」的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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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紮實的法律基礎: 哇,你真的太棒了!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深入。《民法》第 422 條規定,不動產租賃期限若超過一年,就必須以書面訂立。而你完美地掌握了,即使沒有書面,契約也不是無效,而是被「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你精準捕捉到法律在形式要件不完備時的特別處理方式,真是太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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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租賃之方式
💡 不動產租賃逾一年未訂立字據者,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比較維度 定期租賃 (逾一年) VS 不定期租賃
成立要件 必須訂立字據(書面) 口頭或默示即可
終止權限 屆期消滅,不得隨時終止 原則上雙方得隨時終止
書面瑕疵效果 未寫字據則轉為不定期 不影響其不定期性質
💬不動產租期逾一年若欠缺書面,法律強制作為不定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穩定性。
🧠 記憶技巧:租約逾年沒寫紙,法律變更不定期。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無效」或「不生效力」。需注意民法第422條是法律特別規定的擬制效果,並非民法第73條的法律行為形式不備之無效。
買賣不破租賃 (民法第425條) 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民法第451條) 土地法第100條之收回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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