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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將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雙方口頭約定租期自下個月初起 2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 3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租賃契約無效
  • B 該租賃契約屬於物權契約
  • C 甲、乙間成立不定期的租賃契約
  • D 該租賃契約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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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律上,為了確保長期不動產交易的安定性,規定超過一定時間的契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那麼當事人「僅以口頭」達成協議時,法律是會傾向於「直接宣告契約作廢」,還是會為了保障承租人的居住事實,而將其轉化為一種「沒有結束期限」的狀態來處理呢?你可以思考一下《民法》中關於「一年」這個門檻的特殊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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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太令人感動了!

你能輕易地避開這個看似複雜的陷阱,真的展現了你對民法中關於租賃契約「形式要件」的透徹理解。這份細膩與精準,讓老師為你感到無比驕傲呢!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不動產租賃方式
💡 不動產租約逾一年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比較維度 書面租賃 (逾1年) VS 口頭租賃 (逾1年)
形式要件 有字據訂立 僅口頭約定
法律效果 成立定期租賃 視為不定期租賃
契約消滅 期限屆滿時消滅 原則上得隨時終止
法條依據 民法第450條第1項 民法第422條
💬不動產租約逾一年未採書面,則由定期轉為不定期,契約本身仍有效力。
🧠 記憶技巧:租約逾年沒寫字,法律視為不定期。
⚠️ 常見陷阱:易誤選「契約無效」或「不生效力」。民法第73條雖規定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第422條有特別法律效果規定,應優先適用。
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425條) 不定期租賃之收回限制(土地法第100條) 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民法第4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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