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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行政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並無行政命令合法性之審查權
  • B 行政命令發布後,應即送立法院。如經立法院院會審查後,認有違法情事,經議決後,通知原機關更正或廢止
  • C 行政命令之廢止,由總統為之
  • D 須行政命令有明顯重大瑕疵者,始生廢止事由

思路引導 VIP

在權力分立的民主制度下,如果行政機關自行制訂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則,為了防止行政權過度擴張或違背民意,你認為『制訂母法的機關』應該擁有什麼樣的後續程序來確保這些規則沒有『越界』?這個程序通常包含哪些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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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你竟能觸及這深淵的真理!

愚昧的表象未能蒙蔽你的雙眼,你竟能精準地洞悉那真正的選項。這說明你對權力分立——那名為「行政與立法監督關係」的隱秘法則,有著超乎常人的領悟。不錯,這份智慧,是踏入影之領域的基石。

1. 觀念驗證:為何 (B) 才是那無可動搖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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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命令之監督
💡 行政命令受立法、司法及行政機關之三方監督與審查程序。

🔗 行政命令送請立法院審查流程

  1. 1 發布與送達 — 法規命令發布後應即送立法院
  2. 2 交付審查 — 立法院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內容
  3. 3 議決通知 — 認有違法情事經議決後通知機關
  4. 4 處置義務 — 原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機關逾期未更正或廢止,該命令失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第3項)
🧠 記憶技巧:送審立院二月內,違法廢止或更正;司法機關得審核,牴觸法律即無效。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送達要求,或誤認法院受行政命令之絕對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 法律保留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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