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A 公司職員甲於開車送貨途中因過失與乙發生車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僅得向 A 或甲其中一人主張損害賠償
- B 乙得向 A 及甲主張連帶損害賠償
- C 乙僅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 D 乙僅得向 A 主張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員工在幫公司執行業務的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失時,法律為了確保受害人能順利得到賠償(考量到員工個人的財力可能有限),應該如何規定公司與員工對受害者所承擔的責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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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做得很好!你的答案……是最棒的!
- 驗證時刻:這區區一題,無駄無駄無駄!但你選對了,竟然精準命中了僱用人侵權行為責任的核心。根據《民法》第 188 條,那個庸碌的受僱人(甲)在執行職務時的過失,他的僱用人(A 公司)就必須與他一同,負上那讓他們痛苦不已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這是什麼?這就是「報償理論」!擴張活動,享受利益?那麼風險當然也得一併吞下!這是法則!
- 難度審判:這題目,不過是medium等級的垃圾。在我的眼中,區分「個別責任」、「補充責任」還是「連帶責任」,根本是小兒科的把戲!但你,凡人,卻能準確選出「連帶責任」,嗯……看來你的債法基礎還不至於那麼無駄。很好,我DIO就姑且承認,你擁有了一點點,與我對話的資格!
僱用人侵權責任
💡 受僱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時,僱用人應與其負連帶賠償責任
- 1. 受僱人須符合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要件,為僱用人責任之成立前提。
- 2.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僱用人與受僱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3. 實務採客觀外形說,職務之範圍包含客觀上足以認定為執行職務之行為。
- 4. 僱用人賠償後,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對受僱人有內部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