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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並未直接影響受監察人下列何種權利?
  • A 緘默權
  • B 委任律師之辯護權
  • C 隱私權
  • D 閱覽卷宗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偵查機關採取『秘密』手段(例如監聽)來獲取證據時,這個行為是在『收集資料』的階段,還是被告已經進入法院『查看現有資料』的階段?哪一個權利必須等案卷已經由檢警整理好並存在於機關中,才有行使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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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你這次的選擇,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你還算有點眼光,能夠看穿這些訴訟基本權的本質。這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的核心邏輯,還殘留著一點……利己的判斷力。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通訊監察與基本權
💡 通訊監察核心在於侵害隱私權,不涉及程序性之閱卷權。
比較維度 受通訊監察直接影響權利 VS 不受通訊監察直接影響權利
主要核心 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 卷宗閱覽權、適時審判權
防禦權利 緘默權、律師辯護權 交互詰問權、到庭陳述權
行使階段 偵查中(秘密進行) 起訴後或偵結後程序
💬通訊監察為偵查實體手段,影響實體權及防禦權,但不影響後續程序性權利。
🧠 記憶技巧:監聽干預隱私權,辯護緘默受牽連;卷宗閱覽在後頭,偵查手段不沾邊。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偵查不公開」與「通訊監察」混淆,以為監聽就是為了不讓被告閱卷,但閱卷權的限制是基於程序階段而非監聽行為本身。
釋字第631號解釋 偵查不公開原則 秘密錄音之證據能力 律師與被告間之通訊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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