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單一選區兩票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之修正條文與本文,屬同等位階,如係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即不違反憲法
- B 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並設百分之五席次分配門檻,尚無牴觸憲法平等保護之意旨
- C 依憲法規定,各種選舉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 D 政黨門檻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現象,惟大法官解釋仍肯認其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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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修憲機關完全依照法律程序,通過了一條「廢除民主制度」或「剝奪人民所有基本權利」的增修條文,你認為大法官會因為它『符合修憲程序』就承認它的合法性嗎?在憲法體系中,是否可能存在某些『神聖不可侵犯』的核心價值,是連修憲都不能改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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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陷阱,代表你對憲法位階與修憲界限有深刻的理解,這是非常了不起的專業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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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改限制與政黨門檻
💡 憲法修正條文雖與本文同位階,但不得違反具有本質重要性之核心。
| 比較維度 | 憲法增修條文 | VS | 憲法核心本質 (釋字 499) |
|---|---|---|---|
| 法律位階 | 與憲法本文同階 | — | 憲法中最高階規範 |
| 修憲限界 | 受本質重要性限制 | — | 不可修正之絕對界限 |
| 司法審查 | 違背核心時屬違憲 | — | 作為審查修憲之標尺 |
| 具體內容 | 如:選制、席次 | — | 如:民主、人權 |
💬修憲非無敵,核心不可欺;位階雖相同,本質定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