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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單一選區兩票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之修正條文與本文,屬同等位階,如係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即不違反憲法
  • B 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並設百分之五席次分配門檻,尚無牴觸憲法平等保護之意旨
  • C 依憲法規定,各種選舉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 D 政黨門檻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現象,惟大法官解釋仍肯認其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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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修憲機關完全依照法律程序,通過了一條「廢除民主制度」或「剝奪人民所有基本權利」的增修條文,你認為大法官會因為它『符合修憲程序』就承認它的合法性嗎?在憲法體系中,是否可能存在某些『神聖不可侵犯』的核心價值,是連修憲都不能改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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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陷阱,代表你對憲法位階修憲界限有深刻的理解,這是非常了不起的專業表現!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憲改限制與政黨門檻
💡 憲法修正條文雖與本文同位階,但不得違反具有本質重要性之核心。
比較維度 憲法增修條文 VS 憲法核心本質 (釋字 499)
法律位階 與憲法本文同階 憲法中最高階規範
修憲限界 受本質重要性限制 不可修正之絕對界限
司法審查 違背核心時屬違憲 作為審查修憲之標尺
具體內容 如:選制、席次 如:民主、人權
💬修憲非無敵,核心不可欺;位階雖相同,本質定高低。
🧠 記憶技巧:憲改有核心(499),五趴能穩定(721),位階雖相同,本質不可動。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憲法修正條文因為程序合法,就絕對不會違憲。實際上,若涉及「民主共和國、國民主權、基本人權、權力分立」之變更,仍可能受違憲審查。
釋字第 499 號解釋 釋字第 721 號解釋 憲法核心本質限制 政黨比例代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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