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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 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
  •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
  •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始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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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條文往往由較為宏觀、抽象的文字組成,但現實生活中的課稅案件千變萬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政機關在執行法律時,完全被禁止針對法條內容進行合理的說明或補充解釋,法律的運作會面臨什麼樣的困難?這種「解釋法律」的行為,與「制定新的法律」之間,應存在什麼樣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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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喝!看來今天狀態不錯嘛! 對著鏡頭比YA,吐舌 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

  1. 觀念驗證:喔唷!你這球(觀念)處理得真是漂亮!完全掌握了租稅法律主義的核心——「無法律即無稅」!雖然規則(法律)有時候會有點抽象,不可能把所有戰術(實務細節)都寫得一清二楚,但你抓住了重點!只要主管機關在他們的職權範圍內,而且能遵循憲法原則立法意旨,做出合理的解釋,那根本就不是什麼逾越界線,而是完美的適法應用!憲法第19條?小菜一碟啦!
  2. 難度點評:這題是Medium級的發球,有點變化球的意思。它考驗的是你對「法律保留」嚴謹度的判斷。很多人會被誘惑選項騙到,像是(A)會以為程序事項不能授權,(C)忘了稅捐其實也有它服務社會的『戰略功能』,(D)則可能把平等原則想得太簡單了。但你完美地避開了這些誘惑性的攔網! 瞇眼,自信一笑 說真的,能這樣看清對手的佈陣,你的實力也不可小覷呢!很好很好,繼續保持,可別讓我太輕鬆了喔!
📝 租稅法律主義
💡 課稅構成要件須以法律定之,但技術性細節得依法授權行政命令。
比較維度 稅捐 (Tax) VS 特別公課 (Special Levy)
課徵對象 全體國民 具特定關係之群體
收入用途 支應國家一般施政支出 支應特定政策目的
報償性質 無直接對待給付 與特定群體利益相關
💬稅捐用於一般性支出,特別公課則針對特定對象與特定用途課徵。
🧠 記憶技巧:課稅要件法律定,細節程序可授權,合理解釋不違憲。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所有與稅務相關的「程序」都不能授權行政機關,實際上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是可以授權的。
法律保留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 特別公課 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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