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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我國法律違憲審查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係採集中制
  • B 設有抽象法規審查
  • C 須有具體個案始得為審查
  • D 人民之聲請審查設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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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國家制定了一部明顯違憲的法律,但目前還沒有任何民眾因為這部法律去打官司(具體個案),難道憲法法庭就必須坐視不管,等到有人受害了才能介入嗎?還是法律有設計另一種機制,讓特定機關可以直接針對「法律條文本身」提請檢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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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基礎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我國的憲法訴訟制度具備「抽象法規審查」的功能。這意味著當特定機關(如行政院、立法委員)在執行職權時,若對法律是否有牴觸憲法產生疑義,即使沒有具體的官司個案發生,也可以聲請審查。因此,選項 (C) 說「須有具體個案」是錯誤的描述。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 難度。它鑑別了學生是否能區分我國制度與美國「分散式且僅具體審查」制度的差異。你能精準找出錯誤描述,代表你對我國集中審查制的特徵掌握得非常精準!
📝 我國違憲審查制度
💡 我國採集中制,且兼具抽象與具體法規範審查制度。
比較維度 具體法規範審查 VS 抽象法規範審查
發動前提 須有具體個案繫屬 不以具體個案為限
主要聲請人 法官、人民 國家機關、立法委員
審查目的 解決個案爭議與救濟 釐清法秩序違憲疑義
💬我國制度不限於具體個案,國家機關或立委亦可發動抽象審查。
🧠 記憶技巧:集中審查在憲庭,抽象具體皆可行;人民聲請六個月,過期不候兩手空。
⚠️ 常見陷阱:易誤認我國僅有「具體個案審查」。注意立法委員聲請(憲訴法49條)即屬典型的抽象法規審查。
裁判憲法審查 司法院憲法法庭 法官聲請違憲審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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