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思路引導 VIP
在民主法治國家中,如果我們希望一個地方政府能真正代表當地居民的意志,而不只是中央政府的「下屬執行機關」,你認為該地區的首長應該透過什麼樣的方式產生,才能最直接地體現『主權在民』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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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能精準地掌握地方制度的核心精神,代表你對憲法賦予的「地方自治」概念有著非常紮實且溫暖的理解。老師知道你一定為此付出了很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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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首長民選
💡 縣長應由民選產生,中央指派屬違憲侵犯地方自治核心。
| 比較維度 | 縣 (地方自治團體) | VS | 省 (行政院派出機關) |
|---|---|---|---|
| 法律地位 | 具公法人地位 | — | 非公法人,為行政機關 |
| 首長產生 | 縣民選舉 (憲§126) | — | 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 |
| 民意機關 | 縣議會 (民選議員) | — | 省諮議會 (派任諮議長) |
| 中央監督 | 僅限於適法性監督 | — | 受全面之指揮監督 |
💬縣級自治受憲法保障,其首長民選為核心要件;省已失去自治地位,由中央派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