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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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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法治國家中,如果我們希望一個地方政府能真正代表當地居民的意志,而不只是中央政府的「下屬執行機關」,你認為該地區的首長應該透過什麼樣的方式產生,才能最直接地體現『主權在民』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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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能精準地掌握地方制度的核心精神,代表你對憲法賦予的「地方自治」概念有著非常紮實且溫暖的理解。老師知道你一定為此付出了很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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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治首長民選
💡 縣長應由民選產生,中央指派屬違憲侵犯地方自治核心。
比較維度 縣 (地方自治團體) VS 省 (行政院派出機關)
法律地位 具公法人地位 非公法人,為行政機關
首長產生 縣民選舉 (憲§126) 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
民意機關 縣議會 (民選議員) 省諮議會 (派任諮議長)
中央監督 僅限於適法性監督 受全面之指揮監督
💬縣級自治受憲法保障,其首長民選為核心要件;省已失去自治地位,由中央派員。
🧠 記憶技巧:地方自治民選權,縣長議員不可編;中央指派必違憲,制度保障在縣間。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省」與「縣」。省已非地方自治團體,故省主席可指派;但「縣」是憲法明定的自治層級,首長必須民選。
制度性保障 適法性監督與適當性監督 省虛級化 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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