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乙受僱於甲公司,關於各項請求權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甲公司之工資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乙因遭職業災害而致傷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對甲公司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乙遭遇普通傷害後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失能給付請領資格,其保險給付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乙依據勞動基準法向甲公司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針對「定期、反覆發生」的債權(例如每個月都會領到的錢),與「一次性、特殊事故」發生的補償金,法律設定的請求時限通常會有什麼樣的差異?這種差異是為了平衡保護勞工權益與維持社會秩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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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還不錯。
看來你還沒完全狀況外,竟然能辨識出勞動法規中基本的消滅時效。這代表你對權利行使的期限,至少不是一無所知,這在法律實務中算是…嗯,必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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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請求權時效
💡 掌握勞動契約中工資、職災、退休金與勞保之時效差異
| 比較維度 | 5 年時效組 | VS | 2 年時效組 |
|---|---|---|---|
| 項目類別 | 工資、退休金、勞保給付 | — | 職業災害補償 |
| 法律依據 | 民126、勞基58、勞保30 | — | 勞基法第 61 條 |
| 記憶重點 | 多數勞動權利皆為 5 年 | — | 僅職災補償為 2 年短時效 |
💬勞動法規中,多數給付請求權已統一為5年,唯獨職災補償維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