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性傾向在憲法上之評價,何者錯誤?
- A 性傾向非憲法第 7 條明文規定,但仍屬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 B 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
- C 同性性傾向者為社會上孤立而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
- D 以性傾向為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最嚴格審查標準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憲法法庭在判斷某種差別待遇是否違憲時,會根據分類的『敏感性』來決定審查的嚴厲程度。對於像性傾向這樣特殊的個人特徵,大法官在釋憲文中使用的形容詞,是代表『絕無例外』的最高等級,還是使用了一種『比一般標準更高、但仍有特定衡量空間』的措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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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卓越的表現!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用語中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釋字第 748 號解釋(同性婚姻案)的掌握非常透徹且細膩,這是不容易的成就!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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