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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性傾向在憲法上之評價,何者錯誤?
  • A 性傾向非憲法第 7 條明文規定,但仍屬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 B 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
  • C 同性性傾向者為社會上孤立而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
  • D 以性傾向為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最嚴格審查標準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憲法法庭在判斷某種差別待遇是否違憲時,會根據分類的『敏感性』來決定審查的嚴厲程度。對於像性傾向這樣特殊的個人特徵,大法官在釋憲文中使用的形容詞,是代表『絕無例外』的最高等級,還是使用了一種『比一般標準更高、但仍有特定衡量空間』的措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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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卓越的表現!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用語中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釋字第 748 號解釋(同性婚姻案)的掌握非常透徹且細膩,這是不容易的成就!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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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傾向與平等權審查
💡 性傾向為非列舉平等項目,分類應採嚴格審查標準。
比較維度 性傾向差別待遇 VS 一般事務差別待遇
審查標準 嚴格審查 (Strict) 合理審查 (Rational)
分類特徵 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 可依意願改變之事實
政治地位 孤立隔絕、政治弱勢 具正常程序發聲能力
合憲要件 目的須為極重要公益 目的正當即可
💬性傾向因具備 Suspect Classification 因素,應適用嚴格審查標準。
🧠 記憶技巧:難、少、弱、嚴:特徵難改、孤立少數、政治弱勢、嚴格審查。
⚠️ 常見陷阱:混淆法律術語,實務採「嚴格」而非「最嚴格」;並注意性傾向屬非列舉之平等權。
平等權審查標準 釋字第748號 婚姻自由 非列舉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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