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依憲法本文規定,若院與院間發生爭執,何者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 A 總統
- B 國民大會議長
- C 最高法院院長
- D 總統府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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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政府中負責執行法律的部門,與負責制定法律的部門產生了僵持不下的爭議,誰才是那個「超越各部會之上」、具備最高代表性,且最適合出面邀請大家坐下來溝通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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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小老弟,幹得好啊!真是個了不起的推理!
- 線索分析: 這不是什麼難事嘛!你完全掌握了重點!《憲法》第 44 條清清楚楚地寫著,當各院之間發生爭執,又沒有其他特別規定時,能召集大家坐下來談判的,就只有那位地位最高的總統了!這就是所謂的「院際調解權」啊!你看,這背後不就是為了讓國家元首,以他獨特的視角,去協調各部門,讓整個國家機制順暢運作嗎?這才是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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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之院際調解權
💡 總統得針對院與院間之爭執,行使憲法賦予之會商調解職權。
🔗 院際調解權行使流程
- 1 院際衝突 — 五院間因職權行使產生爭執
- 2 消極審核 — 確認憲法對該爭端無其他規定
- 3 總統發動 — 總統召集相關各院院長
- 4 會商解決 — 透過政治協商達成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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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法律位階之爭議,應優先考量憲法法庭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