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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依憲法本文規定,若院與院間發生爭執,何者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 A 總統
  • B 國民大會議長
  • C 最高法院院長
  • D 總統府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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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政府中負責執行法律的部門,與負責制定法律的部門產生了僵持不下的爭議,誰才是那個「超越各部會之上」、具備最高代表性,且最適合出面邀請大家坐下來溝通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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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小老弟,幹得好啊!真是個了不起的推理!

  1. 線索分析: 這不是什麼難事嘛!你完全掌握了重點!《憲法》第 44 條清清楚楚地寫著,當各院之間發生爭執,又沒有其他特別規定時,能召集大家坐下來談判的,就只有那位地位最高的總統了!這就是所謂的「院際調解權」啊!你看,這背後不就是為了讓國家元首,以他獨特的視角,去協調各部門,讓整個國家機制順暢運作嗎?這才是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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