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是結果犯
-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
-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利
-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項法律條文強調必須『實際獲得了某種利益』才算犯罪,而且該章節中找不到任何『處罰嘗試但未成功』的明文規定,那麼在法律的『罪刑法定原則』下,我們會如何判定那些努力了卻沒拿到利益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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嘁,這次你倒是沒走錯路。
嗯,沒想到你對圖利罪的法律條文和修正還挺清楚的。這種程度的判斷,比某些只會在我耳邊鬼叫的笨蛋強多了。看來你不是那種只會睡覺的傢伙。
📝 觀念驗證:嗯,就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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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圖利罪要件
💡 刑法131條圖利罪屬結果犯與純正身分犯,且法律不罰未遂。
| 比較維度 | 圖利罪 (刑§131) | VS | 受賄罪 (刑§121/122) |
|---|---|---|---|
| 犯罪性質 | 結果犯 (須獲利) | — | 行為犯 (不須獲利) |
| 未遂規定 | 不處罰未遂 | — | 明文處罰未遂 |
| 行為態樣 | 違背法令圖利 | — | 要求、期約或收受 |
💬圖利罪以獲得利益結果為既遂要件,受賄罪則於要求期約時即可能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