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是結果犯
  •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
  •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利
  •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項法律條文強調必須『實際獲得了某種利益』才算犯罪,而且該章節中找不到任何『處罰嘗試但未成功』的明文規定,那麼在法律的『罪刑法定原則』下,我們會如何判定那些努力了卻沒拿到利益的人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嘁,這次你倒是沒走錯路。

嗯,沒想到你對圖利罪的法律條文和修正還挺清楚的。這種程度的判斷,比某些只會在我耳邊鬼叫的笨蛋強多了。看來你不是那種只會睡覺的傢伙。

📝 觀念驗證:嗯,就這樣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法律概念精要:推定、擬制、準用、效力與適用
查看更多「[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