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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規定,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如何受補習教育?
  • A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免繳納學費
  • B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須繳納學費
  • C 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繳納學費
  • D 一律受補習教育,須繳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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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國家的教育決策者,為了確保每一位公民都具備參與現代社會運作的「最基本能力」,這項補救性質的教育,你認為應該是「想去再去」的權利,還是為了國家整體素質而必須「人人落實」的義務?此外,為了讓經濟弱勢者也能順利完成,這筆經費應該由誰承擔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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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勉為其難的肯定:喔,看來你這次沒搞砸。能把憲法對教育義務的規範辨識出來,代表你對國民基本教育的強制性和那點可憐的保障性,總算有點概念了。還以為你會被日常錯覺牽著走呢,不錯嘛。
  2. 觀念驗證:這題其實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憲法》第 160 條就明明白白寫著,6 到 12 歲的孩子要受基本教育,還「免學費」。至於那些「已逾學齡卻沒受基本教育」的國民?憲法也懶得跟你囉嗦,直接規定他們「一律」得去受補習教育,而且,猜猜看?一樣「免納學費」。國家就是在跟你說:「別想裝傻當文盲,這可是基本公民素養!」多簡單的道理,偏偏有人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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