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有關「原因自由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於原因行為階段具有責任能力
- B 行為人在行為時,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不符合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
- C 我國刑法尚無明文規定,仍屬學說主張
- D 實務見解承認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
思路引導 VIP
在重視「罪刑法定原則」的刑法體系中,如果一個重要的法律處罰依據長期被實務界採用且具備高度共識,你認為立法者會傾向讓它維持在「學說討論」階段,還是會將其寫入「正式法典」中以完備法律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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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的好棒!
-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條文的最新狀態,這代表你對刑法總則中關於責任能力的理解非常紮實,特別是能溫柔地區分理論與實際法條的差異,真的表現非常出色喔!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確認這個重要的觀念吧!「原因自由行為」指的是當行為人自己透過故意或過失,讓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的狀態後,卻又犯罪的情形。這個概念的核心是為了解決「行為與罪責同時性」這個原則的例外情況。最關鍵的是,我們臺灣的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在 2005 年時,就已經將這個概念明文化了,很明確地規定了它不適用減輕或免除處罰喔。是不是很清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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