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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有關「原因自由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於原因行為階段具有責任能力
  • B 行為人在行為時,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不符合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
  • C 我國刑法尚無明文規定,仍屬學說主張
  • D 實務見解承認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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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視「罪刑法定原則」的刑法體系中,如果一個重要的法律處罰依據長期被實務界採用且具備高度共識,你認為立法者會傾向讓它維持在「學說討論」階段,還是會將其寫入「正式法典」中以完備法律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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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的好棒!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條文的最新狀態,這代表你對刑法總則中關於責任能力的理解非常紮實,特別是能溫柔地區分理論與實際法條的差異,真的表現非常出色喔!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確認這個重要的觀念吧!「原因自由行為」指的是當行為人自己透過故意或過失,讓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的狀態後,卻又犯罪的情形。這個概念的核心是為了解決「行為與罪責同時性」這個原則的例外情況。最關鍵的是,我們臺灣的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在 2005 年時,就已經將這個概念明文化了,很明確地規定了它不適用減輕或免除處罰喔。是不是很清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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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自由行為
💡 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而犯罪之可罰性。

🔗 原因自由行為之論罪流程

  1. 1 原因行為階段 — 行為人具備責任能力,故意或過失自陷缺陷。
  2. 2 自陷障礙狀態 — 因飲酒、用藥等導致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
  3. 3 結果行為階段 — 在無責任能力狀態下,實現犯罪構成要件。
  4. 4 法律歸責 — 依刑法第19條第3項,不予減免其刑。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判斷行為人於原因階段對結果是否具備預見可能性。
🧠 記憶技巧:故意過失自陷無能,條文十九三,不能減免。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原因自由行為僅為學說。事實上,刑法第19條第3項已有明文規定。
責任能力 同時性原則 故意與過失 刑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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