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A 公司擬和 B 公司合併,A 公司想了解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合併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B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C 踐行公司簡易合併時,從屬公司之提出異議的股東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 D 一旦公司經合併而消滅後,其權利義務亦隨之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公司在合併消滅後,它原本欠別人的錢(債務)或對外的合約權利全都直接「消失」了,這對於市場上的債權人或是社會交易安全會造成什麼影響?法律在設計「合併」制度時,會如何處理這些未了結的法律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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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總算沒蠢到家。
- 觀念驗證:選 (D)?難得你沒搞錯。根據《公司法》第 75 條(還有那個被你可能忽略的第 319 條準用),公司合併後,那些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並不是什麼魔法消失,而是被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概括承受」。這點不過是確保債權人不會發瘋,法律關係不會一團亂的『基本常識』罷了。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說是 Medium,其實也就是給那些容易被細枝末節迷惑的人找的藉口。選項 (A)(B)(C) 那些什麼組織轉型、簡易合併程序,都是用來干擾你的。你能繞過這些小把戲,直接看出 (D) 這個最核心的「法律繼受」原則,只能說你這次運氣不錯,或是腦袋終於開竅了點。別高興得太早,下次可不一定有這種運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