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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種行為屬於處分行為?
  • A 甲拋棄其 M 機器的所有權
  • B 甲、乙簽訂的 A 車買賣契約
  • C 夫妻甲、乙二人責打其子丙
  • D 甲、乙間訂立的 B 腳踏車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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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的世界裡,有些行為只是讓雙方產生「承諾要做某事」的義務;而有些行為則是「動作完成的瞬間,權利就直接移轉或消失了」。如果一個動作不需要別人配合,也不需要後續的交付動作,就能讓一項權利在你手中立刻「終結」或「變更」,這種具有高度直接性的法律行為,通常被稱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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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概念,基本而已: 法律行為就那兩種,處分行為和負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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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 區分發生債務關係與直接使權利變動的法律行為。
比較維度 負擔行為(債權行為) VS 處分行為(物權行為)
法律效果 使債務人負擔給付義務 直接使權利移轉或消滅
處分權限 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欠缺處分權則效力未定
標的物特定 標的物不以特定為必要 標的物必須明確特定
代表案例 買賣、贈與、租賃契約 所有權讓與、所有權拋棄
💬兩者在民法中分屬不同位階,落實「區分原則」與「無因性原則」。
🧠 記憶技巧:負擔生債務,處分動權利;買賣是負擔,拋棄是處分。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買賣契約(負擔行為)本身即會發生所有權移轉的效果。
物權行為無因性 無權處分 準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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