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種行為屬於處分行為?
- A 甲拋棄其 M 機器的所有權
- B 甲、乙簽訂的 A 車買賣契約
- C 夫妻甲、乙二人責打其子丙
- D 甲、乙間訂立的 B 腳踏車贈與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的世界裡,有些行為只是讓雙方產生「承諾要做某事」的義務;而有些行為則是「動作完成的瞬間,權利就直接移轉或消失了」。如果一個動作不需要別人配合,也不需要後續的交付動作,就能讓一項權利在你手中立刻「終結」或「變更」,這種具有高度直接性的法律行為,通常被稱為什麼呢?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 區分發生債務關係與直接使權利變動的法律行為。
| 比較維度 | 負擔行為(債權行為) | VS | 處分行為(物權行為) |
|---|---|---|---|
| 法律效果 | 使債務人負擔給付義務 | — | 直接使權利移轉或消滅 |
| 處分權限 | 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 — | 欠缺處分權則效力未定 |
| 標的物特定 | 標的物不以特定為必要 | — | 標的物必須明確特定 |
| 代表案例 | 買賣、贈與、租賃契約 | — | 所有權讓與、所有權拋棄 |
💬兩者在民法中分屬不同位階,落實「區分原則」與「無因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