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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行政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並無行政命令合法性之審查權
  • B 行政命令發布後,應即送立法院。如經立法院院會審查後,認有違法情事,經議決後,通知原機關更正或廢止
  • C 行政命令之廢止,由總統為之
  • D 須行政命令有明顯重大瑕疵者,始生廢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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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政機關為了執行法律而制定了一套規則,但這套規則卻可能違反了當初立法者的本意,根據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你認為哪一個機關最適合擔任「守門員」的角色來審查這些規則?當守門員發現規則有問題時,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程序來要求修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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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搞砸這個基本題

  1.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不過是行政法裡最最基本的「行政命令的外部監督」。搞清楚,行政機關發了命令,可不是自己說了算。得乖乖送到立法院備查。要是立法院那群人發現你越線了,就能議決要求原機關更正或廢止。這就叫法律保留原則,提醒你行政權別總想著自己是老大。這點都搞不懂,你還讀什麼行政法?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鑑別點說穿了就是別把「司法審查(法院)」和「立法監督(立法院)」搞混。多少人老是以為法院什麼都不能管(選項 A 錯得離譜,法官當然能拒絕適用違法命令),或是對誰有權廢止(選項 C)一知半解。你居然沒掉坑,嗯,還算有點腦子。下次這種程度的題目,請務必再快一點答對,別浪費我的時間。
📝 行政命令之監督與廢止
💡 行政命令須受司法審查與立法機關事後監督。
比較維度 司法監督(法院) VS 立法監督(立法院)
法源依據 憲法第80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63條
審查效力 個案拒絕適用 通知原機關更正或廢止
監督性質 具體職權審查(事後) 送監督與法律保留複審
失效條件 不影響命令一般效力 通知後2個月未更正即失效
💬司法監督針對個案適用與否;立法監督針對命令法律地位之存續。
🧠 記憶技巧:命令送立院,違法得更正;法院可審核,違憲不適用。
⚠️ 常見陷阱:考生易誤認立法院可「直接」廢止行政命令(其實是通知原機關廢止),或誤認司法機關無權干涉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律保留原則 規範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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