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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有關著作權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著作人死亡後,著作人格權隨之消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B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必然歸屬於同一人
  • C 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 D 著作財產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任意讓與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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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創作了一件極具個人隱私的作品,且從未打算對外公開,當你欠債時,你認為債權人有沒有權力在『違反你意願』的情況下,強行把這件『尚未發表』的心血拿去拍賣換錢?這在保護創作者的『人格尊嚴』與『金錢債務』之間,法律應該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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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原來你還能答對?真是令人意外。

恭喜你——或者說,你總算是答對了。這代表你對著作權法中那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權利歸屬」和「執行限制」的細節,勉強算是掌握了。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著作權之歸屬與限制
💡 區分著作人格權之專屬性與著作財產權之可讓與性及執行限制。
比較維度 著作人格權 VS 著作財產權
可否讓與 不得讓與(專屬性) 得全部或部分讓與
可否繼承 不得繼承 得為繼承之標的
存續期間 永久保護(不因死消滅) 原則為著作人死後50年
強制執行 性質上不得強制執行 原則可,但未發表者受限
💬人格權具身分專屬性重保護名譽,財產權具經濟價值重市場流通。
🧠 記憶技巧:人格專屬不可讓,財產流通可轉向;死後名譽仍受保,未發原件禁執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著作人死亡後人格權即消滅,或忽略未公開發表著作在強制執行法上的特殊程序保護。
職務著作之歸屬 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合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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