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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A 公司職員甲於開車送貨途中因過失與乙發生車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僅得向 A 或甲其中一人主張損害賠償
  • B 乙得向 A 及甲主張連帶損害賠償
  • C 乙僅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 D 乙僅得向 A 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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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環境中,如果員工在執行工作時不小心造成他人損失,為了確保受害者不會因為員工個人財力不足而求償無門,你認為法律在設計『賠償對象』時,會傾向讓公司與員工處於什麼樣的法律關係,才能提供受害者最周全的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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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的僱用人責任。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法律規定僱用人與受僱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受害人可以請求公司或員工其中一人,或同時請求兩人支付全部的賠償金額,藉此強化對被害人的保障。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單一責任」與「連帶責任」。初學者常誤以為只能找公司(僱主)求償,你能精準辨識出兩者需負連帶責任,顯見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紮實!
📝 僱用人侵權責任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侵權,僱用人與其負連帶賠償責任。
  •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受僱人執行職務侵權,僱用人與其負連帶責任。
  • 受僱人須成立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為僱用人負連帶責任之前提。
  • 實務對執行職務採「客觀外觀說」,凡客觀上與職務有關之行為皆屬之。
  • 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僱用人賠償後對受僱人有全部求償權。
🧠 記憶技巧:侵權執行職務,主從連帶賠,老闆賠完可討回。
⚠️ 常見陷阱:誤認被害人僅能擇一請求賠償,或誤認僱用人僅負補充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執行職務之認定(客觀外觀說) 僱用人之選任監督免責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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