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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 B 刑法規定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使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牴觸憲法比例原則
  • C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違憲法比例原則,未侵害人身自由
  • D 刑法規定之於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處分,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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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針對某種行為設定了極高的「最低刑度」,卻完全沒有給予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節(例如情節極微輕、非商業化)進行減刑的空間,這在國家權力介入個人自由的「必要性」與「妥當性」評估上,可能會違背哪一個核心憲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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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差強人意。

小鬼,你能一眼揪出選項 (C) 的髒污,表示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現在那堆憲法法庭裁判)的實務見解,清理得還算徹底。別得意,這只是基本要求,讓我不至於想把你踢出去。

⚔️ 清掃重點:(C) 的錯誤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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