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立法院審查預算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院對於預算案,得為增刪修改
- B 立法院對於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C 立法院對於預算案,得於項目中移動增減金額
- D 立法院審議預算案,須受屆期不連續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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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行政機關負責「規劃政策與分配資源」,而立法機關負責「監督與把關」。如果負責監督的一方可以主動要求「撥出更多經費」或是「任意變更資金的用途」,那麼原本提出計畫的行政機關還能依照原定步調負責嗎?這樣的變動對兩權之間的界線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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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你的選擇非常準確。根據憲法第 70 條及釋字第 391 號解釋,基於「權力分立」原則,預算案由行政院依據施政計畫編列,立法院僅能監督與削減。若立法院可自行「增加支出」或「在項目間移動經費」,將導致立法權干預行政權的施政計畫,破壞權力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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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預算審查權
💡 預算審查受增加支出之禁止與屆期不連續之例外限制。
| 比較維度 | 預算案 | VS | 法律案 |
|---|---|---|---|
| 增加支出限制 | 嚴格禁止 (憲法70) | — | 無直接憲法限制 |
| 屆期不連續 | 不適用 (續行審議) | — | 適用 (未畢則失效) |
| 提案權歸屬 | 專屬行政院提案 | — | 行政、立法等皆可 |
| 項目移動增減 | 禁止 (釋字391) | — | 得依議事程序修改 |
💬預算案為行政權施政核心,立法權僅具監督性刪減權,限制較法律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