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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立法院審查預算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院對於預算案,得為增刪修改
  • B 立法院對於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C 立法院對於預算案,得於項目中移動增減金額
  • D 立法院審議預算案,須受屆期不連續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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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行政機關負責「規劃政策與分配資源」,而立法機關負責「監督與把關」。如果負責監督的一方可以主動要求「撥出更多經費」或是「任意變更資金的用途」,那麼原本提出計畫的行政機關還能依照原定步調負責嗎?這樣的變動對兩權之間的界線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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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你的選擇非常準確。根據憲法第 70 條釋字第 391 號解釋,基於「權力分立」原則,預算案由行政院依據施政計畫編列,立法院僅能監督與削減。若立法院可自行「增加支出」或「在項目間移動經費」,將導致立法權干預行政權的施政計畫,破壞權力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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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預算審查權
💡 預算審查受增加支出之禁止與屆期不連續之例外限制。
比較維度 預算案 VS 法律案
增加支出限制 嚴格禁止 (憲法70) 無直接憲法限制
屆期不連續 不適用 (續行審議) 適用 (未畢則失效)
提案權歸屬 專屬行政院提案 行政、立法等皆可
項目移動增減 禁止 (釋字391) 得依議事程序修改
💬預算案為行政權施政核心,立法權僅具監督性刪減權,限制較法律案多。
🧠 記憶技巧:預算:增加禁止、移動不許、屆期連續。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預算案與法律案一樣適用屆期不連續原則;或誤以為只要總額不變,即可任意移動項目金額。
預算案之性質(措施性法律) 行政院預算編列權 覆議程序(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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