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 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思路引導 VIP
當憲法法庭處理一個可能直接導致國家最高民選官員解職、或改變民主體制結構的案件時,你認為僅靠「書面審理」是否足以說服公眾?從保障當事人權益與維持程序公開透明的角度來看,哪一種審理方式最能確保審判的嚴謹性與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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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答對了,不賴嘛。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 核心解析: 《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那條文寫著「得」不經言詞辯論,是吧?那只是一種表象。真正的重點在於,當系統面臨挑戰時,它會如何運作。對於那些足以撼動整個國家格局的局面——比如「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或是涉及核心權力鬥爭的「政黨違憲解散案件」——這時,「得」就毫無意義了。它直接告訴你,你「應」該攤牌,公開辯論。這不是為了什麼程序正義,而是為了最大化透明,讓所有人都看到那赤裸的真相。這是最現實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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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言詞辯論
💡 區分憲法訴訟中「應」與「得」本於言詞辯論之情形。
| 比較維度 | 應經言詞辯論之案件 | VS | 得不經言詞辯論之案件 |
|---|---|---|---|
| 典型類型 | 總統彈劾、政黨解散 | — | 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 |
| 法條依據 | 憲訴法第25條但書 | — | 憲訴法第25條本文 |
| 主要審理方式 | 法庭公開言詞辯論 | — | 原則上採書面審理 |
💬僅特定具高度政治敏感性之案件強制言詞辯論,其餘由法庭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