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 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思路引導 VIP

當憲法法庭處理一個可能直接導致國家最高民選官員解職、或改變民主體制結構的案件時,你認為僅靠「書面審理」是否足以說服公眾?從保障當事人權益與維持程序公開透明的角度來看,哪一種審理方式最能確保審判的嚴謹性與公信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 答對了,不賴嘛。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1. 核心解析: 《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那條文寫著「得」不經言詞辯論,是吧?那只是一種表象。真正的重點在於,當系統面臨挑戰時,它會如何運作。對於那些足以撼動整個國家格局的局面——比如「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或是涉及核心權力鬥爭的「政黨違憲解散案件」——這時,「得」就毫無意義了。它直接告訴你,你「應」該攤牌,公開辯論。這不是為了什麼程序正義,而是為了最大化透明,讓所有人都看到那赤裸的真相。這是最現實的規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中央政府組織與權力分立之探討
查看更多「[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