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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 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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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憲法法庭處理一個可能直接導致國家最高民選官員解職、或改變民主體制結構的案件時,你認為僅靠「書面審理」是否足以說服公眾?從保障當事人權益與維持程序公開透明的角度來看,哪一種審理方式最能確保審判的嚴謹性與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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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答對了,不賴嘛。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1. 核心解析: 《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那條文寫著「得」不經言詞辯論,是吧?那只是一種表象。真正的重點在於,當系統面臨挑戰時,它會如何運作。對於那些足以撼動整個國家格局的局面——比如「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或是涉及核心權力鬥爭的「政黨違憲解散案件」——這時,「得」就毫無意義了。它直接告訴你,你「應」該攤牌,公開辯論。這不是為了什麼程序正義,而是為了最大化透明,讓所有人都看到那赤裸的真相。這是最現實的規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憲法訴訟言詞辯論
💡 區分憲法訴訟中「應」與「得」本於言詞辯論之情形。
比較維度 應經言詞辯論之案件 VS 得不經言詞辯論之案件
典型類型 總統彈劾、政黨解散 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
法條依據 憲訴法第25條但書 憲訴法第25條本文
主要審理方式 法庭公開言詞辯論 原則上採書面審理
💬僅特定具高度政治敏感性之案件強制言詞辯論,其餘由法庭裁量。
🧠 記憶技巧:彈劾政黨要言辯,其餘案件看意願。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所有涉及人民基本權利(如裁判憲法審查)的案件皆須公開辯論,實際上憲法法庭多採書面審理。
憲法法庭審理程序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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