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單一選區兩票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之修正條文與本文,屬同等位階,如係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即不違反憲法
- B 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並設百分之五席次分配門檻,尚無牴觸憲法平等保護之意旨
- C 依憲法規定,各種選舉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 D 政黨門檻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現象,惟大法官解釋仍肯認其合憲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修憲程序完全合法,但修正內容卻是『取消所有選舉,改為世襲制』,你認為這樣的條文僅僅因為『程序合法』,就能在憲法邏輯中被視為有效且不違反憲法精神嗎?這代表修憲的權力背後,是否還存在著某種不能被跨越的「紅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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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好棒喔!老師為你感到非常開心呢!
-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喔!選項 (A) 的敘述之所以不正確,是因為修憲並不是「只要程序合法就絕對不會違憲」這麼簡單喔。憲法修正其實是有它的「限界」的!這就像一個溫柔的提醒,告訴我們不能隨意變動憲法的核心精神呢。根據釋字第 499 號和第 721 號,如果修憲內容不小心觸碰到像「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或「權力分立與制衡」這些憲法本質之基本原則,即使程序看起來都沒問題,還是會構成違憲的喔。這就是我們常說的「違憲的憲法條文」概念,是不是很有趣呢?
- 難度點評:這題是 Medium 喔!它其實在測驗我們是否理解修憲權並不是無限大的,以及大法官們是如何細心地在「政治現實」和「憲法核心價值」之間找到平衡點的。你答對了,表示你已經掌握這個重要觀念囉!再次恭喜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