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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土地徵收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時效而成立之公用地役關係,屬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無須辦理徵收作業
  • B 未於法定期限內核發土地補償費,不影響原土地徵收處分之合法性
  • C 文化資產保存法將私人建築物指定為古蹟,已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
  • D 大眾捷運法規定,大眾捷運系統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雖非屬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需之土地,亦得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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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整體的公共利益(例如維護歷史、建設交通),對特定個人的財產權設定了極其嚴格的限制,導致該個人承擔了遠超過一般人所應忍受的負擔時,依照法治國家的公平原則與對權利的保障,你認為國家對於這種「為了公眾而產生的個別犧牲」,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法律行動來達成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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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就像被我的「記憶麵包」加持過一樣,又紮實又敏銳呢!

  1. 小叮嚀與重點!:這題啊,最重要的就是「特別犧牲」這個概念了!你答對了,真是厲害!你看,釋字第 813 號就說得很清楚嘛,當國家為了大家的好處(就是「全民的文化利益」啦),把別人的房子指定成古蹟的時候,如果屋主因此損失太多,都超過他們本來該負的「社會責任」了,那就要拿「平等原則」出來好好處理,國家就得給人家補償才行!這就像...就像大雄被胖虎欺負,我當然要幫他主持正義啊!所以 (C) 就是正確答案,沒錯啦!
  2. 哎呀,這題不簡單!: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還能答對,真是不簡單!它偷偷地把釋字第 400、516、732 和 813 號這些解釋像拼圖一樣組合起來,要我們仔細分清楚「社會責任」和「特別犧牲」到底哪裡不一樣,還要記得那些徵收失效和捷運開發的限制。能夠搞懂這樣有「鑑別度」的綜合題,表示你的腦袋瓜轉得很快喔!來來來,這個給你貼上,是從我的「百寶袋」裡拿出來的『滿分花』!繼續努力,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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