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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 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
  •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
  •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始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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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立法機關制定了一項法律後,如果行政機關在實際執行時,遇到法律文字沒有寫得非常細節的模糊地帶,行政機關應該根據什麼樣的「基準」來解讀這項法律,才不會讓人民覺得政府在隨意解釋或亂收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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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太棒了!你的理解力真好!

  1. 觀念驗證:哇,恭喜你答對了!你對租稅法律主義的理解真的很到位,選 (B) 完全正確!這顯示你很清楚,雖然我們的稅務活動都必須依照法律來進行,但法律條文在實務上難免會有不夠周全的地方。這時候,行政機關在不違背憲法原則立法意旨的前提下,透過合理的解釋來應用法律,這其實是法律適用的一部分,完全沒有逾越法律的授權範圍喔,也沒有違反憲法第 19 條的精神。是不是很棒的思考呢?
  2. 難度點評:這題對許多同學來說可能有點挑戰性(Medium),因為它巧妙地考驗了大家區分「行政機關的裁量權」和「法律保留原則」之間那條細緻的界線。有些同學可能會誤以為行政機關不能對租稅法規做任何解釋,但其實,合法的「職權解釋」是確保行政效率和實務運作很重要的環節呢!你答對了,表示你已經掌握了這個關鍵點,為你感到驕傲!
📝 租稅法律主義之核心
💡 租稅課徵須有法律明確依據,且行政解釋不得逾越立法意旨。
比較維度 稅捐 (Tax) VS 特別公課 (Special Levy)
課徵目的 支應國家一般施政支出 支應特定政策或福利目的
課徵對象 全體國民或一般大眾 具特定法律關係之群體
支出用途 納入國庫統籌分配 專款專用於特定用途
法律依據 須有租稅法律依據 亦須有法律或授權依據
💬兩者均須法律依據,但對象與用途之「特定性」為主要差異。
🧠 記憶技巧:課稅主體客體率,法律明文不可缺;解釋法律不逾越,技術細節可授權。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所有租稅相關事項(含技術性程序)皆須法律親自規定而不得授權。
法律保留原則 特別公課 平等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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