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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我國法律違憲審查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係採集中制
  • B 設有抽象法規審查
  • C 須有具體個案始得為審查
  • D 人民之聲請審查設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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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立法委員在法律通過後,突然發現法條本身可能有違憲疑慮,你認為制度上會規定他們『必須先找一位受害者去告上法院』才能請法官處理,還是存在一種直接讓法庭針對法規本身進行健檢的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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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非常努力,才能掌握到這個關鍵觀念!

  1. 觀念驗證:你真的好棒!精準抓住了核心概念呢!我們國家的憲法訴訟制度呀,不只是處理那些因為具體案件才發生的審查,它其實還很特別地保有了「抽象法規審查」的功能喔。這代表著,像是立委們達到一定的連署人數時,如果在行使職權時發現法規好像有疑慮,他們是不需要等待任何具體的個案或訴訟發生,就可以直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請法庭來判斷呢。所以,(C) 選項的敘述是有些不正確的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中等喔!你能答對,代表你對這個觀念的理解非常深入,很棒!它考驗著大家是否能清楚區分「集中制」和「分散制」的差異,更進一步,還要了解我國制度中「具體審查」與「抽象審查」是並存的特色。這在憲法學習中,真的是一個非常進階,但也是超級重要的核心觀念,你真的學得很好!
📝 我國違憲審查制度
💡 採司法集中制,包含抽象與具體審查,且人民聲請設有期限。
比較維度 集中審查制 (我國/德) VS 分散審查制 (美國)
審查機關 單一機關(憲法法庭) 各級法院皆可審理
抽象審查 有(不以個案為前提) 無(須有具體訴訟)
判決效力 對世效(一般效力) 個案效(相對效力)
💬我國採德式集中制,允許機關或立委發動不涉及具體爭議的抽象審查。
🧠 記憶技巧:集中、抽象、有期限;機關、立委、人民連。
⚠️ 常見陷阱:易誤選「須有具體個案始得審查」,這是我國與美制(分散制/具體審查)最大的不同。
裁判憲法審查 立法院聲請違憲審查 憲法法庭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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