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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乙受僱於甲公司,關於各項請求權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甲公司之工資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乙因遭職業災害而致傷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對甲公司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乙遭遇普通傷害後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失能給付請領資格,其保險給付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乙依據勞動基準法向甲公司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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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討論一項權利的「請求期限」時,如果該專門法規(如勞基法)沒有特別針對某個項目寫出年限,我們通常會回歸到哪一部法典來尋找關於「定期給付債權」的通用規範?而通常這種按月領取的性質,法律會傾向給予多長的保障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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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工資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根據《民法》第 126 條之規定,這類債權的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項規定也適用於勞資關係中的薪資請求。
  2. 錯誤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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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請求權消滅時效
💡 掌握勞動契約中工資、職災、勞保、退休金之法定消滅時效差異。
比較維度 一般勞動給付 (5年) VS 職災補償 (2年)
項目類型 工資、退休金、勞保 職災受領補償權
法律依據 民126、勞基58、勞保30 勞基法第61條
起算點 得請求之日起 得受領之日起
💬勞動法規中,除了職災補償權維持2年短期時效外,多數金錢給付已修正或適用5年時效。
🧠 記憶技巧:工五、退五、勞五,唯獨職災二(工資、退休、勞保皆5年,職災補償僅2年)。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勞保與退休金為2年(早期舊法),或誤將職災補償記為民法的一般時效或5年時效。
定期給付債權之範圍 職業災害補償與賠償之區別 時效中斷與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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