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依憲法本文規定,若院與院間發生爭執,何者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 A 總統
- B 國民大會議長
- C 最高法院院長
- D 總統府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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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組織中,如果兩個職能對等的部門(例如:業務部與財務部)發生了權責紛爭且互不相讓,通常會由具備什麼樣「位階」或「角色」的人出來主持大局,才能最公正且有效地邀請雙方坐下來協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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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基礎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憲法》第 44 條規定,總統擁有「院際調解權」。當各院(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之間發生爭執時,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其地位超然於各院之上,有權召集各院院長會商,以確保憲政運作的和諧與穩定。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easy (基礎題)。這考驗的是對憲法本文核心條文的熟悉度,也是區分總統職權與其他憲法機關權限的最基本考點。
院際爭執處理權
💡 總統依憲法第44條享有召集院長解決院際爭執之權。
🔗 院際爭執處理作業流程
- 1 發生爭執 — 院與院之間發生權限行使或法律見解衝突
- 2 排除特別規定 — 確認憲法無其他處理程序(如覆議或不信任案)
- 3 總統發動召集 — 依憲法第44條主動或受邀召集各院院長
- 4 會商解決 — 各院院長協商達成共識,化解憲政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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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憲法解釋,則應由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訴訟法作成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