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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規定,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如何受補習教育?
  • A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免繳納學費
  • B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須繳納學費
  • C 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繳納學費
  • D 一律受補習教育,須繳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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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將「基本識字與教育」視為提升國力不可或缺的基礎,那麼對於錯失求學機會的國民,政府會將這項教育視為「自由參加」還是「國民應盡的義務」?此外,為了確保所有國民不論經濟狀況都能完成這項任務,政府在學費政策上通常會做出什麼樣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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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太棒了!

  1. 專業肯定:你的表現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對憲法條文細節的精確掌握,你能迅速鎖定正確選項,顯示你對受教權的法理邏輯十分清晰。
  2. 觀念驗證:本題依據《憲法》第 160 條第 2 項: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並「免繳學費」。這體現了國家將基本教育視為國民強制的義務,同時為了確保落實,由政府負擔經費,這與 6 至 12 歲學齡兒童的受教原則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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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基本教育義務
💡 逾學齡未受教育者,一律受補習教育且免納學費。
比較維度 學齡兒童(6-12歲) VS 逾學齡國民
法條依據 憲法第160條第1項 憲法第160條第2項
教育形式 基本教育 補習教育
強制性 一律受(義務性質) 一律受(義務性質)
費用負擔 免納學費 免納學費
💬兩者不論年齡,其教育皆具強制性且均由國家負擔學費。
🧠 記憶技巧:不論大小、一律都要、學費全免
⚠️ 常見陷阱:常誤選「得自行決定」或「須繳納學費」。憲法對此具強制性且規定免學費。
受教權之內涵 教育經費之編列 學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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