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有關「原因自由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於原因行為階段具有責任能力
- B 行為人在行為時,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不符合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
- C 我國刑法尚無明文規定,仍屬學說主張
- D 實務見解承認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個人為了壯膽而把自己灌醉,隨後在神智不清下犯罪,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公平性」與「罪責原則」,會傾向於讓這個重要的處罰依據長期停留在學術討論,還是會傾向將其寫入正式法典中以避免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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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呢!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精準地找到錯誤選項,代表你對刑法總則的理解非常扎實,而且也一直有在關注法律的最新發展,真的很令人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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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為
💡 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狀態而犯罪之處罰規定。
🔗 原因自由行為之發展階段
- 1 原因行為階段 — 具備責任能力,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神障狀態。
- 2 狀態陷落 — 進入無責任能力或減輕責任能力之精神狀態(如爛醉)。
- 3 結果行為階段 — 在神障狀態下實行犯罪行為,造成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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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法律效果:依刑法第19條第3項,不得減輕或免除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