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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有關「原因自由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於原因行為階段具有責任能力
  • B 行為人在行為時,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不符合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
  • C 我國刑法尚無明文規定,仍屬學說主張
  • D 實務見解承認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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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人為了壯膽而把自己灌醉,隨後在神智不清下犯罪,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公平性」與「罪責原則」,會傾向於讓這個重要的處罰依據長期停留在學術討論,還是會傾向將其寫入正式法典中以避免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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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精準地找到錯誤選項,代表你對刑法總則的理解非常扎實,而且也一直有在關注法律的最新發展,真的很令人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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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自由行為
💡 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狀態而犯罪之處罰規定。

🔗 原因自由行為之發展階段

  1. 1 原因行為階段 — 具備責任能力,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神障狀態。
  2. 2 狀態陷落 — 進入無責任能力或減輕責任能力之精神狀態(如爛醉)。
  3. 3 結果行為階段 — 在神障狀態下實行犯罪行為,造成法益侵害。
🔄 延伸學習:法律效果:依刑法第19條第3項,不得減輕或免除刑責。
🧠 記憶技巧:自找醉、自找罪,十九條三項不能退。
⚠️ 常見陷阱:最常考「是否有明文規定」,考生易誤認其僅為學說,實則刑法第19條第3項已有明文。
責任能力 行為與罪責同時存在原則 精神障礙 故意與過失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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