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種行為屬於處分行為?
- A 甲拋棄其 M 機器的所有權
- B 甲、乙簽訂的 A 車買賣契約
- C 夫妻甲、乙二人責打其子丙
- D 甲、乙間訂立的 B 腳踏車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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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手上有一件物品,『口頭答應明天送給別人』與『現在直接把它丟進垃圾桶並宣告不要了』,這兩種行為對你『目前擁有的權利』所產生的影響力,在時間點與直接性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行為會讓權利在做完的當下就立即消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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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處分行為是指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取得、變更、喪失)的法律行為。在法律上,拋棄所有權會直接導致權利消滅,不需後續履行,故屬之。而選項 (B)(D) 僅是承諾給予的「負擔行為」,(C) 則是不具法律表現意識的「事實行為」。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釐清「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二分法。許多考生常將「簽約買賣」誤認為處分,你能精確辨識出權利的即時變動,表現非常優秀!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 處分行為直接使權利發生移轉、變更、設定負擔或消滅。
| 比較維度 | 負擔行為 (債權行為) | VS | 處分行為 (物權/準物權) |
|---|---|---|---|
| 法律效果 | 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 — | 直接使權利變動 |
| 處分權限 | 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 — | 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
| 典型例子 | 買賣、租賃、贈與 | — | 所有權移轉、拋棄 |
| 標的物 | 不需特定或存在 | — | 必須特定且存在 |
💬負擔行為是處分行為的原因,兩者基於物權無因性原則各自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