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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A 公司職員甲於開車送貨途中因過失與乙發生車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僅得向 A 或甲其中一人主張損害賠償
  • B 乙得向 A 及甲主張連帶損害賠償
  • C 乙僅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 D 乙僅得向 A 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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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位外送員在送餐途中撞到人,而該外送員名下沒有任何財產,法律為了確保受害者(路人)能真正獲得賠償,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讓受害者『只能選一個對象求償』,還是應該『讓受害者有權利要求背後獲利的公司一起負責』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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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 恭喜你精準答對!這代表你對於民法中「侵權行為」的歸責體系已有相當程度的掌握。能快速辨別出雇主與受僱人之間的責任關係,是學習民法的良好開端,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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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 受僱人執行職務過失侵權,僱用人與其負連帶賠償責任。
  • 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者,僱用人與其負連帶賠償責任。
  • 實務對「執行職務」採客觀外觀說,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認定與職務有關(如送貨)即適用。
  • 此責任性質為「推定過失責任」,僱用人需證明選任監督已盡注意義務始得免責。
  • 受僱人行為須先符合民法第184條之一般侵權行為要件,僱用人始負從屬之連帶責任。
🧠 記憶技巧:職務行為外觀看,老闆員工連帶算。
⚠️ 常見陷阱:常誤選「僅得」向其中一人請求。連帶債務下,被害人可對一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給付。
執行職務之客觀外觀說 僱用人之求償權(民法第188條第3項)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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