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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立法院審查預算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院對於預算案,得為增刪修改
  • B 立法院對於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C 立法院對於預算案,得於項目中移動增減金額
  • D 立法院審議預算案,須受屆期不連續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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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預算案本質上是行政機關對未來一年的「施政計畫書」。如果立法者在審查時,可以隨意要求「多花一點錢」在特定項目上,這對於必須負責「執行」計畫並控管財政赤字的行政機關來說,會產生什麼樣的責任歸屬問題?這種「增加支出」的提案權,應該握在負責編列計畫的人手中,還是負責監督的人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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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你有點腦袋。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終於沒有把權力分立搞砸。根據《憲法》第 70 條和釋字第 391 號,這些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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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預算審查權
💡 立法院對預算案僅具刪減權,嚴禁增加支出或移動項目。
比較維度 預算案 VS 法律案
提案主體 專屬行政院 五院及立委皆可
增加支出提議 憲法第70條嚴格禁止 無限制(僅受財政紀律)
屆期不連續 不適用(例外) 原則適用
項目移動修改 禁止(釋391) 可自由增刪修改
💬預算案具「措施性法律」性質,立法院審議權限受憲法高度限縮,不得更動行政院的資源配置權。
🧠 記憶技巧:預算案:只砍不加、位置不動、屆期不倒(不適用不連續)。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預算案與法律案的審查權限相同,或混淆屆期不連續原則的適用對象。
釋字第391號 釋字第520號 屆期不連續原則 措施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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