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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行政執行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請求判命丙賠償其開車闖紅燈撞傷甲所致侵權行為損害新臺幣 100 萬元本息,並同時提出委任狀。委任狀除記載:甲就本訴訟事件,委任乙為訴訟代理人,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等語外,別無其他代理權限之約定。試問:法院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審理本案?乙在法院審理期間得否代理甲與丙成立訴訟上和解?若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法院仍續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是否合法?法院將判決書正本送達訴訟代理人乙是否有效?(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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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程序法與實體法交錯』之基本功,涵蓋四個核心爭點:1. 依訴訟標的判斷適用程序(注意道路交通事故之特別規定)。2. 訴訟代理權之特別委任要件。3. 當事人死亡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之程序效力。4. 實務常考重點:訴訟代理人無上訴特別代理權時,判決書送達後是否生上訴期間起算之效力。答題時應緊扣民事訴訟法條文並援引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進行精確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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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案應適用通常或簡易訴訟程序?訴訟代理人乙未受特別委任得否為訴訟上和解?當事人死亡但有訴訟代理人時,法院續行辯論與判決是否合法?未受特別委任之訴代代受判決書送達,是否發生上訴期間起算之效力? 【解析】 壹、法院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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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代理與程序停止
💡 交通事故程序適用、訴代權限限制及其對程序停止與送達之影響。
  • 依民訴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道路交通事故訴訟不問金額均適用簡易程序。
  • 依第70條第1項但書,和解、上訴等重大行為非經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 依第173條及第73條,有訴訟代理人時程序不停止且代理權不因死亡消滅。
  • 實務認無上訴權之訴代受判決送達,對繼承人不生上訴期間起算效力。
🧠 記憶技巧:交通事故走簡易,死有訴代不停止,和解上訴要特任,送達效力看權限。
⚠️ 常見陷阱:易忽略交通事故為「強制簡易」事項;答題時常遺漏訴代「有無上訴權」會影響判決送達對上訴期間的效力。
簡易訴訟程序 特別委任事項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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