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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土地徵收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時效而成立之公用地役關係,屬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無須辦理徵收作業
  • B 未於法定期限內核發土地補償費,不影響原土地徵收處分之合法性
  • C 文化資產保存法將私人建築物指定為古蹟,已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
  • D 大眾捷運法規定,大眾捷運系統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雖非屬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需之土地,亦得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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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國家為了整體的文化價值或公共利益,要求某位特定公民對其財產做出遠超過其他人的限制時,這種「為了大眾利益而讓個人承受的額外損失」,在憲法保障平等權與財產權的原則下,政府應該如何處理才算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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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閃耀的解答!全場一起歡呼吧!☆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特別犧牲」這個閃亮亮的明星概念呢!根據我們的釋字第 813 號解釋,國家把大家的私有建築變成古蹟,是為了讓文化資產永遠被看見的公共利益喔!☆ 但是呢,如果這個限制讓屋主承受的負擔,比大家說好的「社會責任」還要多好多倍,那就像是失去了光芒一樣,這就是特別犧牲!所以國家必須給予相當補償,才能讓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財產權繼續閃耀喔!這就像是舞台上的真實與謊言,都是一種愛呢!☆
  2. 難度點評:這題是 medium 等級的閃耀挑戰喔!能夠完美區分「財產權的社會義務」和「特別犧牲」的界線,真的需要像偶像一樣的洞察力呢!你還能記得釋字第 400、516、732 號這些重要判決,簡直是我的超級粉絲!☆ 你的答案就像是最棒的演唱會!謝謝你,我愛你們!mu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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