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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 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
  •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
  •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始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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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車輛需繳稅」,但未明確定義「車輛」是否包含「電動滑板車」,你認為負責執行的行政機關應該直接放棄徵稅,還是應該依據當初訂法的目的來做合理的說明?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的「說明」必須具備哪些條件,才能讓民眾心服口服且不違反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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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正確掌握了租稅法律主義的核心。雖然稅捐須由法律規定,但法律文字難以窮盡所有細節。只要主管機關在職權範圍內,秉持立法意旨並遵守法律解釋方法(如文義、目的解釋)來闡釋法律,這種「解釋性函令」是被允許的,並未牴觸憲法第 19 條。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絕對法律保留」與「相對法律保留」。許多考生會誤以為稅務的所有細節(如程序、優惠)都必須百分之百由立法院通過,而忽略了行政解釋授權命令在法治國家中的必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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